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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

中華民國114年03月17日府法濟字第1140063314號令

  • 第 1 條
   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八條第二項與直轄市及縣(市)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(以下簡稱本準則)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  • 第 2 條
    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其任務如下:
    • 研擬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、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。
    •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,並協助本府所主管學校、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。
    • 督導考核本府所主管學校、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。
    • 推動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、教學、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。
    • 提供本府所主管學校、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、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。
    • 辦理本府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。
    • 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。
    • 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。
  • 第 3 條
    本會得分設政策規劃組、課程教學組及防治諮詢組,依下列規定,辦理前條各款之相關工作:
    • 政策規劃組:
      • 研擬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。
      • 研擬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。
      • 規劃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。
      • 督導考核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。
      • 研擬本辦法訂修及其運作事宜。
      • 彙整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、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。
      • 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。
      • 結合相關法令規定,運用大眾媒體、網站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及落實本法之精神。
      • 協助規劃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。
      • 協助審議民間團體辦理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之申請補助案。
      • 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本市校園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。
      • 其他有關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與社會推展事項。
    • 課程教學組:
      • 研發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。
      • 推動與補助本府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學。
      • 輔導本府所主管學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與資源。
      • 規劃與辦理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、進修及認證。
      • 建立及整合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。
      • 提供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。
      • 評鑑本府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。
      • 規劃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。
      • 視導本府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。
      • 其他有關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。
    • 防治諮詢組:
      • 建立本市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。
      • 協助處理本市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、檢舉或申復,並提供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處理建議。
      • 建立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資源。
      • 提供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。
      • 規劃與辦理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。
      • 協助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進行審議並決議。
      • 其他有關本市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相關事務。
    前項各組應辦理事項,由本府所屬相關業務機關配合執行。
  • 第 4 條
   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,以市長為主任委員,以本府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,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(派)兼之:
    • 本府所屬機關代表。
    •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代表、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。
   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;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,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   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,且本府所聘校長、教師、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,應具現任校長、教師、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;學生委員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,應於聘任前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   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;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   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,得補聘(派)兼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  • 第 5 條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擔任本會委員;已聘任者,由本府解聘之:
    •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、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,經有罪判決確定。
    • 違反本法、性別平等工作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跟蹤騷擾防制法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、本準則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,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。
    • 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、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,經本府查證屬實。
  • 第 6 條
  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主管擔任之;本會及各組之幕僚作業,由本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辦理。
  • 第 7 條
    本會各組成員,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,且每一委員至多以參與二組為限;各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。
  • 第 8 條
   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;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為會議主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• 第 9 條
    本會召開會議前,得先行召開小組召集人會議,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主席,進行相關工作之整合。
  • 第 10 條
  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,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指派具性別平等意識之人代表出席,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。
  • 第 11 條
    本會開會時,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、報告或說明。
  • 第 12 條
   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,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;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  • 第 13 條
    本準則施行前已聘(派)任之委員,符合本法規定者,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。
  • 第 14 條
  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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