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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1040082891號函訂定
- 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之規定,特設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- 本會之任務如下:
- 研擬桃園市(本市)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、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。
-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,並協助本市所屬學校、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。
- 督導考核本市所屬學校、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。
-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、教學、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。
- 提供本市所屬學校、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、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。
- 辦理本市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。
- 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。
- 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。
-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三人,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市長兼任,一人為副主任委員,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,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(兼)任之:
- 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代表二人至七人。
-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。
- 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。
- 學校代表三人至七人。
本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,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本會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,期滿得續聘之。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,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,其為其他人者,由主任委員補聘之,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。
-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辦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科長兼任之,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所需之工作人員,由本府教育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。
- 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-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單位辦理。
-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-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